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,防止營造工地之施工架組配作 業、拆除作業及使用施工架從事相關作業等(以下簡稱施工架作業) 發生職業災害,有關施工架作業安全應注意事項如下: 一、懸吊式施工架、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及 拆除,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,置備施工圖說,指派所僱專 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,並建立按施工圖說 施作之查驗機制。 說 明 1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,略以:「但依營建法 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,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 之」,其中「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」參照「專人」之函釋,指具有結構 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【勞動部(原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)96 年 10 月 16 日勞安 2 字第 0960079260 號函】。 2.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指派所僱專任工程人員簽 章確認之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: (1)強度計算書:應考量施工架自重、外加荷重(如人員、材料及機具等)、 風力及地震力等因素,實施結構計算。 (2)施工圖說:包括施工架之平面圖、立面圖及剖面圖等,內容應說明施工架 之各部尺寸構造及材料(如施工架各構材、支撐架(懸臂式施工架)、繫 牆桿、壁連座、斜撐、長條型防墜網及補助踏板等)、種類(如單管施工 架、框式施工架或系統式施工架等)、型式(如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之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施工架、其他型式之施工架 或非上述型式之施工架)、構材連接方式(如續接聯結器、腳柱接頭及插 銷等)、基礎設置方式(直柱式施工架:如地面處理方式、墊材及基腳座 板等;懸臂式施工架:如支撐架及螺栓等)、繫牆桿或壁連座安裝方式(含 垂直間距及水平間距等)、斜撐支撐方式(如設置角度及間距等)及施工 架組拆步驟等。 3.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高度計算自施工架設置處所之最低點開始計算至 施工架最高點,移動式施工架之高度包括腳輪之高度。 2 二、懸吊式施工架、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 5 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 拆除作業,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 項:(一)決定作業方法,指揮勞工作業。(二)實施檢點,檢查材料、 工具、器具等,並汰換其不良品。(三)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 護具。(四)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。(五)其他為維持 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;但(二)部分於拆除作業 時不適用。 三、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,應設置防止作業勞工 墜落之設備,如扶手先行工法(詳附件 1)或同等安全以上之工 法。 說 明 除扶手先行工法外,事業單位可以同等安全以上之工法從事施工架組拆。 四、施工架內、外側應設置交叉拉桿,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內、 外側應增設下拉桿(詳照片 1)及施工架兩端立架及轉角處應設 護欄,上下設備之交叉拉桿上方應設置適當護欄(詳照片 2)。 說 明 1.施工架外側除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防墜外,亦可設置垂直安全網代替下拉 桿,但垂直安全網之強度(符合國家標準)及固定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。 2.為防止施工架作業墜落,高度 2 公尺以上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 及國家標準 CNS 4750 規定,於內、外側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,以及於兩 端立架、轉角處及上下設備處之交叉拉桿上方位置設護欄。 五、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,工作臺應舖滿密接之踏板,踏板間、 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 3 公分(詳照片 3、4),使 無墜落、跌倒之虞。 說 明 1.以常見之框式施工架為例,其寬度為 762 公釐(淨寬度為 719.3 公釐),於中 間舖設 2 塊寬度各 30 公分之踏板,2 塊踏板間之縫隙在 3 公分以內,或於中 間舖設 1 塊寬度在 50 公分以上之踏板,且能使踏板與施工架立架之腳柱間 淨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,使所餘之空隙無墜落之虞。 2.踏板之工作用板料間之縫隙大於 3 公分,工作臺上作業之勞工易因腳掌等陷 入縫隙而發生跌倒致墜落,物料亦容易發生飛落。 3 六、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因作業之需要拆除前(拆除之範圍 以一個樓層之高度為限),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具專業技術及經驗 之人員妥為設計,確認拆除後作業之安全性。高度 2 公尺以上之 施工架工作臺與構造物間之開口寬度超過 20 公分時,拆除內側交 叉拉桿及下拉桿前,可於欲拆除處之每隔 1 層(以高度差不超過 2 公尺以上為原則)施工架與構造物間設置補助踏板(詳照片 5), 或於欲拆除處之每層施工架與構造物間先設置長條型防墜網,使 其與構造物間因作業需要預留之寬度在 20 公分以下,惟作業完成 即應將拆除之交叉拉桿及下拉桿復原。 說 明 1.國人平均胸膛厚度約 23 公分,勞工於施工架工作臺上作業,因作業需要將施 工架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拆除,如其與構造物間形成之開口部分,勞工有 墜落之虞者,應先於立架處設置托架及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墜網等,使其與 構造物間之寬度保持在 20 公分以下,可避免勞工墜落及方便於構造物外牆 從事作業。 2.上述補助踏板或長條型防墜網應有足夠強度且能防止勞工墜落,設置方式如 下: (1)補助踏板:每隔 1 層施工架設置,使墜落高度不超過 2 公尺以上即可。 (2)長條型防墜網:每層施工架設置,應綁結固定於托架兩端,並於兩側穿以 粗邊繩,以增加勁度。使用施工架作業前,得再擇適當位置模擬勞工墜落 情形,進行防墜效果測試(例如以 75 公斤沙包墜落高度 1 公尺模擬),以 確保該設備功能(包括不破壞及翻轉等),另經測試之長條型防墜網應即 更新。 七、施工架高度 1.5 公尺以上,應設置安全之上下設備,任一處步行 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,應在 30 公尺以下。 八、踏板 (即 CNS 4750 A2067 所稱之附工作板橫架)應有金屬扣鎖及 防脫落鈎(詳照片 6)。 九、施工架之垂直、水平方向一定距離內,應設置壁連座或繫牆桿等 4 與構造物妥實連接。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,經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者,不在此限。
十、施工架之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壞、變形或腐蝕(詳照片 7、8)。 十一、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,並規定不得 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(詳照片 9)。 說 明 施工架常因踏板超過荷重限制倒崩塌而發生人員墜落災害,故施工架應標示踏 板載重限制;另如整組施工架需載重而有倒崩塌之虞,應再標示整組施工架之 載重限制。 十二、施工架基礎地面應平整,且夯實緊密,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; 施工架底部之立架應設基腳座板(詳照片 10)。 說 明 施工架基礎地面如平整、夯實緊密且已舖設混凝土並具足夠強度,視為已襯以 適當材質之墊材。 十三、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分,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 定,如插銷、續接聯結器及腳柱接頭等。 十四、不得使作業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、合梯或踏凳(詳照片 11、 12)。 十五、使用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鋼管施工架,應符合國家標準 同等以上之規定;其他型式之鋼管施工架,其構材之材料抗拉 5 強度、試驗強度及製造,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等以上 之規定。 說 明 1.使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款規定之國家標準CNS 4750型式之鋼 管施工架,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,係指「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規定,並經檢驗合格」、「正字標記之同等品」及「正字標記」等。 2.使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第1款規定之其他型式之鋼管施工架,係指 外觀幾何尺度與國家標準CNS 4750相同,但使用較佳性能之不同材料、加勁 材型式、接合(例如移動式施工架之梯型立架等)。 3.使用非上述型式之鋼管施工架,其材料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3條第5 款規定,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。另因該施工 架無合適之規範可資依循,其構件應先進行相關載重試驗,以作為施工架設 計之參考,並於施工圖說述明該構材之尺寸構造及材料。 十六、鋼管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,應確認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同 等以上規定,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。 說 明 1.使用之鋼管(框式或單管)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,使勞工 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明確標示,標示內容建議為「本工程使用之鋼管(框 式或單管)施工架,已由○○公司於提供使用前確認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第 59 條第 1 款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」。 2.使用系統式施工架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0 條之 1 規定之連結、國 家標準、部分構材之材料及避免破壞發生於續連端等內容,使勞工使用前應 確認符合規定並明確標示,標示內容建議為「本工程使用之系統式施工架, 已由○○公司於提供使用前確認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0 條之 1 規 定」。 十七、原事業單位應依其工程規模、性質,將鋼管施工架之安全管理 事項列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,並確實執行。 說 明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,略以: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、 性質,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,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、監督之有關人 員執行」,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,略以:「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,包括下列事項:…二、機械、設備或器具之管 理。…六、採購管理、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。…」,爰雇主應將鋼管施工架設 備管理、採購管理、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等事項列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 容,並確實執行。 6 十八、鋼管施工架之定期檢查,於施工架作業期間,應每週檢查確認 整體施工架之安全狀況,並留存紀錄,其中施工架組配作業階 段,應先檢查確認進場施工架構材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 等以上規定及有無缺陷等。 說 明 1.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,略以:「營造工程之施工架,應每週定期 實施檢查一次,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、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 復工前,亦應實施檢查」,另同法第80條規定,略以:「定期檢查應就下列事 項記錄,並保存三年:一、檢查年月日。二、檢查方法。三、檢查部分。四、 檢查結果。五、實施檢查者之姓名。六、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 容。」,爰施工架作業期間,應每週檢查確認整體施工架之安全狀況,檢查 重點得依施工架作業各階段內容,參考本指引所列重點項目實施檢查。 2.施工架組配作業階段,應先檢查確認進場施工架構材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同等 以上規定及有無缺陷等,如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規定或 品質不良者,應予汰換。有關確認進場鋼管施工架構材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同等以上規定之檢查方法如下: (1)檢查鋼管施工架構材是否有送驗合格之實驗報告,例如:由原事業單位抽 樣送驗合格之實驗報告,或由施工架組搭廠商提供施工架賣方出貨報告2 年內之型式試驗報告、自行送驗合格之實驗報告等,惟須經原事業單位確 認之,有關CNS 4750規定各構材之檢驗項目如附件3。另國外進口者,應 有進口報單及完稅證明,及以翻譯之國外試驗資料確認符合國家標準,或 具國內實驗室檢驗合格之實驗報告,並經原事業單位確認之。 (2)檢查鋼管施工架構材是否依國家標準規定標示,國外進口者得依該國規定 標示。 (3)以(數位)游標尺或測厚儀量測鋼管施工架構材之尺度。 (4)進場施工架構材有疑似不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定情形者(例如無試驗 報告、未依規定標示或整批品質不良…),應送實驗室檢驗是否符合國家 標準。 3.另同法第84條規定,略以:「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 攬時,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、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,該機械、 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。」,爰鋼管施工架由 原事業單位提供相關承攬人使用者,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。 十九、鋼管施工架之作業檢點,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應於每日作業前 及使用終了後,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,於施工架組立及 拆除作業時,應使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,並以檢點 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。